朝某某申请执行包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关于朝某某与包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包某某应给付朝某某借款40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0560元。
二、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因包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朝某某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责令包某某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状况。通过执行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调查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多次传唤均未果,甚至逃避、规避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包某某始终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拒绝到院配合执行,法院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2024年5月,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控,执行法院确定被执行人包某某在伊金霍洛旗某酒店登记入住,随后迅速作出响应立即前往伊金霍洛旗酒店成功将被执行人控制在酒店。见到执行人员后包某某立即表态愿意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在次日将案款全部履行。至此案件最终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失信惩戒措施不是执行程序的最后一步,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不惧失信惩戒,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执行,但执行法院始终未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查控,最终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控制被执行人,体现了新时代执行干警的责任与担当,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