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