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背景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文件。
《通知》内容:
一、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要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牧业生产,要严格按照批复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面积使用,防止以发展设施农牧业为名,擅自改变用地类型。
二、经批准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或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