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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苏尼特左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

来源: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1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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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为全旗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享受带 薪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适用本方案。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工作年限届满之日起的下一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年限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除自治区和盟委、行署重要工作任务以外,抽调借调到旗外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休假。   

  各苏木镇、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

  各苏木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并安排落实好本单位人员的年休假,严格按照旗委组织部、旗纪委监委等五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苏左党组干字〔2020〕35 号)要求,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须向本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坚决防止和杜绝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因个人原因或未经审批不休年休假的,视同本人自动放弃当年度年休假。借调到旗外工作的人员不在我旗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内。  各苏木镇、各部门未按照本方案规定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或不落实年休假应休未休工资报酬的,由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对不按规定安排职工休假或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并责令改正。实施方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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