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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102/2022-0014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党委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2-05 09:33:23 公文时限 有效

中共苏尼特左旗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苏尼特左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5 09:33:23   来源: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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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党委,旗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织:
    《中共苏尼特左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已经中共苏尼特左旗第十三届委 员会第四十三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尼特左旗委员会
2023 年 1 月5
中共苏尼特左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旗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议事 决策机制,更好地履行常委会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 会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 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 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三条 常委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 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提高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每月 至少召开 2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五条 常委会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应当 由苏尼特左旗党代表大会或者旗委全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章 参加会议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由旗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 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常委会委员。经书记同意, 苏尼特左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和旗政府班子成 员及有关地区、部门负责同志可以列席相关议题。 原则上,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书记固定列席会议, 有计划地邀请苏尼特左旗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旗人大常委 会党组、政协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涉及人大常委会、政 协有关工作的事项时,有关副主任或副主席应列席会议。会议讨 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时,可邀请副旗长列席会议;讨论涉 及政府专项工作时,可邀请有关副旗长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 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 会。 常委会委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 应当在会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旗委书记批准。
第三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九条 旗委书记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常委会其他委 员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苏尼特左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人民法 院党组、人民检察院党组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各苏木镇党委,旗委各部、委、办、局,苏尼特左旗直属各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可以提出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 常委会应当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 示列为常委会会议第一议题。
第十条 旗委办公室定期征询近期常委会会议议题建议,汇 总后提出安排建议方案,经旗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旗委书记审 定。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临 时增加议题。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的临时性议题,由旗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报书记确定。
第四章 议事决策准备
第十一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 应当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 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对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风险评估而未进行的事项, 常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第十二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其他部门职 责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 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常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对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常 委会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 上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并供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旗委工作部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应当由分管的常委会委员先行审核。政府部门党组(党委)提交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事项,应当由苏尼特 左旗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先行审核,特别重大的还应当报苏尼特左 旗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其他部门党组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 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的处级领导同志先行把关。
第十四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及全旗经济社 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应当听取旗委委员、候补委员的意 见,必要时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拟提交旗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旗委规范性文件 稿,除时限要求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提交部门一般应当在常 委会会议召开前 7 天向旗委办公室报送草案或者文件稿,并附起 草情况说明和必要的参考材料。
第十六条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重大决策方案提交常委会审 议前,应当由旗委法律顾问提出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 定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第十八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 应当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说明,经分管的处级领导同志审签后, 报旗委办公室;除干部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外,其他事项的相关 材料应当提前 3 天报送。
第十九条 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外,常委会会 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常委会委员。旗委办公室应当 提前 2 天将会议材料送达常委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 或者不宜提前印发的,可以在会场发放。
第五章 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分管的处 级领导同志作汇报或者说明,然后由常委会委员发表意见。旗委 书记应当在常委会其他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意见。 常委会委员因故缺席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 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 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 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 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常委会委员应当 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 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常委会委员应当充 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 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 向。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 等事项,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常委会有关委员应当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参加常委会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 得将涉密文件或者应当会后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严禁将手机等 可能造成失泄密的电子设备带入会场。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旗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 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旗委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后, 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审核签发。
第六章 议决事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常委会委员必须服 从并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盟委报告,但 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作出违背集体决定的 行动,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坚决反对表面上 执行,实际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消极抵触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常委会会议 作出的决策,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旗委书记可 以确定 1 名常委会委员负责协调;对需要由多名常委会委员共同 参与的事项,书记可以委托副书记负责协调。
第二十八条 对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旗委办公室应当将 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地区和承办部门。有关地区和承办部门应当按 照常委会会议决定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旗委作出书面 报告。
第二十九条 旗委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 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加强跟踪督办,汇总落实情 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 报。
第三十条 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 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在常委会会议 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三十一条 对常委会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旗委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制定常委会会议议事 决策事项清单,经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旗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 5 9 日旗 委印发的《中共苏尼特左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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