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50102/2022-0038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12-08 09:33:23 | 公文时限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苏尼特左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总局第9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苏尼特左旗实际,制定《苏尼特左旗2023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科学分析全旗各乡镇现有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特点,综合近年来全旗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逐步建立适应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管理体系。
二、布点规划
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加油站等重点建筑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布点原则
符合苏尼特左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3.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加油站等重点建筑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的要求;
4.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划定的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内;
5.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6.不得设置“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7.不得设置在电压高于1kV 的电力线路下方。
四、申办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条件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并结合实际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2.所有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3.春节期间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办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步骤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苏尼特左旗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容缺受理)
3.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4.安全生产责任险缴费证明;(容缺受理)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容缺受理)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容缺受理)
注:容缺受理指申请人在该材料临时缺失的情况下,经申请人申请,可启动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的基础上,窗口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提交补正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出具办理结果;如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材料,该事项将终止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现场审查。旗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提出书面核查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凭现场审查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安全生产责任险缴费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在苏尼特左旗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后,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培训考核。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需参加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收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退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期结束后,必须及时退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和培训合格证,未及时退还的,将不再予以办理。
五、其他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醒目的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应使用防爆灯具、防爆开关,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严禁用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使用水暖采暖的,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少于30厘米。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得设置门窗和洞口。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不得设置床铺。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必须在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与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签订产品配送协议,不得私自违法运输烟花爆竹。
6.严格控制产品堆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产品可采用堆垛或货架存放,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2.0米;堆垛或货架距墙应保持0.45米距离,以便通风。
7.零售经营均不得设仓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使用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 100 箱;使用面积大于25平方米且小于35平方米的,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140箱;使用面积大于35平方米且小于50平方米的,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190箱;使用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70平方米的,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250箱;使用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存放烟花爆竹不超过 300箱,实施总量控制。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小于100平方米的至少配备2具5 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千粉灭火器,大于100平方米的至少配备4 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分为两个设置点;零售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零售店外张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0.经营烟花爆竹必须符合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时间、地点、种类、储存数量,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产品全部没收,集中销毁,并取消零售经营许可。
11.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不得在经营点周边 80米范围内试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12.有效申请人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旗应急管理局将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发现后立即依法予以取缔,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14.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凡销售许可证载明的种类外的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品的,列入黑名单,除取消零售经营许可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销售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