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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7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苏尼特左旗 文  号 苏左财发〔2024〕139号
成文日期 2024-09-06 09:58:07 公文时限 有效

苏尼特左旗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6 09:58:07   来源:苏尼特左旗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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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政府,旗级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行为,进一步落实采购人在政 府采购中的主体责任,规范权力运行,切实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确保全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人应当准确预计年度政府采购情况,精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产配置标准等政策要求,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化整为零采购。

  二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采购人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 制事项清单》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执行与合同管理、验收与支付管理等内部管控制度,通过分级 授权、合理设岗、明晰事权等多种措施,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与内部流程控制,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采购人应当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重 一大”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

  三、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编制采购 需求应当开展市场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 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购人对采购需求承担主体责任。

  四、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项目属性,结 合采购周期、采购成本和需求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人选择所适用的采购方式后,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采购程序。

  五、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不得随意缩小公开范围和简化意向公开内容。各预算单位应在年初预算确定后梳理当年采购项目,可一次性公开本年度采购意向。意向公开内容应与采购计划相关联,采购预算金额不得高于意向公开金额,如采购金额超出意向金额则无法开展采购活动,需要重新发布采购意向。

  六、依法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代理机构的执业能力、信用记 录,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全部为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档案保存、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质疑回复、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履约验收等具体事项。但法律法规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得因委托事项而转移责任。

  七、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在采购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措施,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绿色采购、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八、依法依规设置采购条件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第87号令》等 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九、审核确认采购文件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修改或澄清公告 等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 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支持绿色、节能、环保产品等。

  十、依法参与评审和结果确定

  采购人应对采购结果负责。在项目评审时,采购人应授权熟 悉政府采购政策、了解项目情况的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干预或者影响 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 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在采购活动中,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评审专家外,与评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十一、及时签订采购合同,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按 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澄清文件的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已确定事项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采购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完成备案并进行公示。

  十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采购人应及时告知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配合有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减轻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

  十三、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工 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履约验收备案,并将履约验收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及时向中标(成交)供 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拖欠资金账款。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 项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的,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严禁以负责人变更、决算审计等理由变相拒绝或延长付款期限。

  十四、积极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依据《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锡财综 (2024)303号)要求,开展全覆盖绩效评价。旗财政部局将根 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绩效自评结果开展抽查复核。采购人应当 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对未按要求开展采购单位自评、评价结果为差、自评和财政复评结果差异较大的项目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十五、及时进行政府采购信用评价

  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完成后及 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一诚信评价子系统”进行信用评价,未 及时完成的,将直接影响后续采购业务办理。

  十六、做好质疑答复工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作为质疑受理和答复的主体,应高度重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 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成立的,应当对有关事项及时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对于被询问、质疑事项不成立的,应在书面答复 中载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十七、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 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人应作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主体,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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