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8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苏尼特左旗 | 文 号 | 苏左人社办字〔2024〕122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15:12:20 | 公文时限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旗机构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4号)和《关于优化完善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68号)要求,现开展全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范围
(一)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事业单位;
(二)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事业单位;
(三)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或确有需要在本系统内统一核算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的事业单位。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3.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严格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量内设置。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人员总量)和工作需要确定,可以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本级总体控制目标为3:4:3,盟市本级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4.5:3,旗县(区、市,下同)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8:4.2:4(其中,教育、卫生、农林牧水等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最高不超过20%)。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自治区本级1:1至1:2,盟市本级1:3至1:4,旗县1:5至1:6之间,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调控。
5.对于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少、具体等级不能按规定结构比例核算的,可结合实际设置到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任意等级,确保合理使用专业技术岗位。
6.事业单位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结合实际,自主科学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
7.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旗县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以内控制,比例单列,单独使用,不占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主要用于在旗县以下中小学、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8.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确定的本级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
分类制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9.地方各级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0号)规定标准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0%以内,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0%以内。
3.国有林场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54号)有关规定设置。
4.承担科学研究、创新实验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任务,高技能人才密集且一般性劳务工作已经实行后勤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
四、岗位设置备案
(一)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自主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苏尼特左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表》(一式三份)。机构编制部门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二)岗位设置方案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实施周期一般不少于一个聘期。事业单位员额编制(人员总量)、人员结构、工作职能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因事业发展确需变更的,可按管理权限申请变更,实行动态管理。需要微调的,只对原岗位设置方案中岗位类别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调整。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职称申报和核定工资等的依据。
五、其他有关事项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高,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岗位设置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务必于2024年11月1日前送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2室,逾期未上报则后果自负。
联系人:呼斯楞 好日娃
联系电话:0479-25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