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4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苏尼特左旗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11-12 14:46:34 | 公文时限 | 有效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尼特左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苏尼特左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构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六)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常识普及工作。
(二)健全完善并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严格行业准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六)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七)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大型活动、培训、会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电气焊及热切割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完成旗委、旗政府及旗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具体职责
(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和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火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储能电站、调相机工程、220千伏以上(不含220千伏)电力线路工程等能源建设项目(含配套设施)在建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协调督促。配合协调全旗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能源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包括电力、油气长输管道)职责。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旗级粮食、药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旗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
(二)旗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含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做好学校安全、校舍安全、防范高处坠落事件等工作,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难演练。负责督促全旗职业学校做好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校园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学校内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市场监管、卫健、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负责“小饭桌”等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监督管理。按职责牵头负责校外学科类和除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以外的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校园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全旗工业和信息化有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负责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组织落实化工园区认定申报工作,负责产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工程、农畜产品加工、能源化工、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管理工作。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煤炭行业规范。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落实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全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全旗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负责电子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火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储能电站、调相机工程等能源建设项目(含配套设施)实际投产运行后(含扩建、改建)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220千伏以下(含220千伏)在建电网工程,投产运行后的电力线路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含全部电压等级)。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配合协调全旗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商务局负责拍卖、成品油流通、旧货流通、汽车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酒吧、住宿业)、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农贸、集贸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商贸物流园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餐饮场所、商超加强对自有配送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配合醇基燃料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使用醇基燃料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四)旗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流向;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买卖的监督管理。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燃气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及行驶路线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负责外卖配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督促配送单位加强日常交通安全教育。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负责依法查处危险物品(含醇基燃料、液蜡醇醚等)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五)旗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婚姻登记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丧葬用品服务场所、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等民政服务机构(场所)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全旗民政系统(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旗司法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监督全旗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应诉案件。
(七)旗财政局(国资委)。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负责安排落实旗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国资委负责旗本级国有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八)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和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指导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负责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指导工伤认定并监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依法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落实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相关工作规定,承担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责任。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九)旗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全旗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探(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除外)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预防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铁路、公路、旅游景区、重要基础设施等区域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城镇燃气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消防设施、停车场、尾矿库等的规划布局、审核、报批等工作,依法认定、查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对在铁路、重要公路、河流、堤坝、城镇市政等重点领域一定距离以内违法取土、挖沙、采矿、采石、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处置并通报相关部门。负责旗本级登记发证权限的新设矿山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工作。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造林种草、森林和草原管护、林草有害生物防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含液氨、废电池)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旗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负责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挥发性有机物回收企业设备设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重点环保设施(设备)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城市照明、供排水、渣土、供热、市容环境治理、园林绿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防洪排涝设施、燃气等各类管网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建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违法违规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转包、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镇燃气(含其它民用管道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指导。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含其它民用管道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协调地下燃气老旧管道改造更新和路面开挖审批工作。负责燃气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宣传安全用气常识,保障燃气生产经营安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拟定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苏木镇、有关部门对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燃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牵头负责加气站(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加氢站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依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检查指导工作。牵头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依法加强对充(换)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督促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落实相关安全要求。负责商砼站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包括城镇燃气、自建房、农村房屋等)办公室职责。
(十二)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落实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旗权限内地方铁路建设和铁路运输市场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标识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场站经营及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负责水上交通和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牵头并会同工信、公安等部门做好邮政、快递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邮政、快递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十三)旗农牧水利科技局。负责农牧渔业及其辅助性活动和畜禽屠宰行业(包括液氨使用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有机肥、饲料(含原料)及其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饲草交易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田间地头初级农产品仓储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仓储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沼气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利用渔船开展体验式捕捞、利用渔业养殖场所(设施)开展渔事休闲等活动安全监管。
负责将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进步纳入全旗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研发,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按职责牵头负责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库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旱灾害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旗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农业观光园、休闲园、采摘园、农家乐(牧人之家)、民宿、电竞宾馆、电竞俱乐部、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电子游艺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演出活动)、艺术品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景区玻璃栈道(桥)类、滑道类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室内冰雪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负责攀岩、户外扩展场地、户外露营基地、赛马场(骑马)、水上观光娱乐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客运、旅游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职责牵头负责校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文物保护行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健身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及销售网点和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承办、参加国内和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及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妇幼健康、职业健康等公益事业和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消防等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职责牵头负责月子中心、母婴护理会所等母婴保健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旗安全生产规划,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旗直有关部门和各苏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旗性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煤矿(含配套洗选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机制,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健全完善全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较大及旗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除外)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旗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全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对属于危险物品的醇基燃料(闪点不大于60℃或醇总含量不低于70%)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承担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十七)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销售环节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以及燃气经营环节计量、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充装、销售假冒伪劣燃气、超期未检气瓶及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无照经营燃气行为。会同住建部门督促企业开展公用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主管行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电气焊、热切割等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负责外卖等网约配送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九小场所”,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管控。按职责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十八)旗气象局。负责气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有关雷电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型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防御雷电灾害。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十九)旗烟草局。负责烟草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和卷烟销售、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负责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社会消防力量建设。负责依法对消防重点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依职责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牵头负责醇基燃料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针对使用醇基燃料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规使用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料的消防违法行为。牵头具体组织实施“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承担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十一)旗总工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等活动和竞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在安全生产方面典型事迹,指导开展工会系统群众性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研究和拟订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二十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电力、轻工、纺织、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辖区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电动自行车、工程建设、房屋拆除、城镇瓶装液化气、市政公用行业(含城镇道路、城镇照明、交通信号灯、城镇夜景灯、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等)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绿化建设工程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液化气、醇基燃料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业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防洪防汛及防火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对超出管辖职权范围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本职责分工总体明确了旗直有关部门及驻旗有关单位或派出机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分级负责职责权限的,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确定。
(二)本职责分工未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执行。
(三)本职责分工印发后,《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暂行)>的通知》(苏左政办发〔2022〕55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