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我旗城镇供水管理,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城镇生产、生活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等规定。
二、主要内容:
城镇供水水源:旗林水局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统筹规划,牵头组织旗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工程建设:旗林水局应根据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供水工程建设计划,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建设。
城镇供水经营:旗给排水公司应按规定进行资质申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并凭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