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现就旗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及罚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以旗政府及部门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以苏木镇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1. 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设定罚款的问题;
2. 确认是否存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问题;
3. 审查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罚款事项已经取消,但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有相关规定的问题。
四、清理要求及工作时限
各制定主体应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行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工作需在2024年7月5日前完成,并将文件清理情况纸质版含附件报旗司法局。
五、组织实施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苏木镇、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2.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苏木镇、各部门应按照要求,合理安排部署,明确清理时限,强化工作落实。
同时,强化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管理,3月27日印发《关于加强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苏木镇、各部门加强对印发两年以上的仍在施行的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查纠整改,避免超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