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523011672048D/2024-0000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苏尼特左旗 | 文 号 | 苏左国资〔2024〕1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25 09:30:00 | 公文时限 | 有效 |
各监管企业:
《苏尼特左旗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经苏尼特左旗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尼特左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苏尼特左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锡林郭勒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国资规发〔2020〕2号)、《锡林郭勒盟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锡署办发〔2020〕65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旗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旗国资委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由企业直接上缴旗财 政,纳入旗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旗直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规则,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向旗国资委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二章旗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旗直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 如实填写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旗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 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旗直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 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盟直属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监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在向监管部门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旗财政局;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旗国资委。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净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
具体上缴比例参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二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
入,按全额上缴。
第十三条 旗直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旗直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旗直企业提出申请报旗国资委,由旗国资委审定后报旗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旗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五条 旗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旗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监管部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监管部门所监管企业依据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国库。
(二)旗国资委收到无主管部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直接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国库。
第十七条 旗直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在申报日后2个月 内缴清。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 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
应在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缴清。
第十八条 对旗直属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管机构应登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苏尼特左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尼特左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苏尼特左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